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幼儿园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含托儿所、幼儿班、学前班)均按照统一的收费项目收费。公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可代收伙食费。
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在正常的开园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
二、科学制定保育教育费标准。
幼儿保育教育实行成本合理分担机制。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省教育厅根据生均培养成本、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投入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意见,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幼儿园等级标准,在省定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范围内,适当拉开收费差距,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1.在编教师人员工资缺口,离退休人员费用;
2.自聘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
3.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4.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
5.预留发展资金;
6.其他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在报备保育教育费标准时,必须同时报备以下材料:
1.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明、等级证明;
2.近3年(不足3年的按实际年限)的收入和支出状况;
3.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
4.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保育和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5.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幼儿园出资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确定的合理回报比例。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报备后,在1年内不得变动。
(三)幼儿园实行寄宿制的,保育教育费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核定。
(四)流动人口的子女与同城幼儿享受同等政策。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应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确保他们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
三、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一)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公办幼儿园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
(三)保育教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
幼儿园为幼儿供应伙食的,按月收取伙食费,并按实际核算成本每月结算,多退少补。结算情况必须张榜公布。
由于幼儿中途转园或因故退园的,幼儿园按以下标准退费:按月收费的,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计算退费;按学期收费的,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退费。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幼儿实际在园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伙食费按在园就餐天数计算退费。
(四)实行事业登记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伙食费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留归幼儿园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收取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
(五)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支出范围包括:在编教师工资缺口、离退休人员费用;自聘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用、业务费用、设施改善维修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其他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应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及津贴、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图书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六)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公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同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报告,民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
(七)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乱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以及民办幼儿园报备保育教育费标准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自2008年春季开园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